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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经采购中心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中心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Р 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备案。Р 第五条: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Р 第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中心、和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Р 第七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Р (一)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Р (二)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应在采购中心的监督下,组织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Р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Р 第九条:采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Р 第十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中心定时对用户进行回访,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对验收不符合合同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Р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验收单作为拨款的依据提交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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