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了解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或后评估。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供应商发生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徐财采〔2014〕7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货物类)2、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服务类)附件1: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货物类)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编号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元)项目金额合计验收内容一、清点数量产品名称数量型号产地品牌二、核实技术参数三、交货安装四、抽检或送检情况五、售后服务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意见:结论:该货物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或不合格)。验收小组签字:组长:组员:年月日采购单位盖章:备注:1、采购人须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验收。2、该表式仅供参考。附件2: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服务类)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编号采购项目金额(元)项目金额合计验收内容一、规章制度1、人员管理2、设备运维3、服务管理4、应急管理……二、运行记录人员上岗及培训2、设备检测记录3、巡更记录4、内审记录……三、现场实地检查情况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意见:结论:该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