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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助发放时开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资金专账,对退出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第八章工作进度第三十二条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5年9月底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退出村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工作办公室,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第三十三条动员部署,做好宣传(2015年10月底前)。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村医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村医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第三十四条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5年10月底前)。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第三十五条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5年11月底前)。县(市、区)村医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第三十六条核定报备,发放补助(2015年12月底前)。县(市、区)村医到龄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公示结果核定到龄退出补助人员,并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出生活补助。发放补助的人员名单经设区的市将人员名单汇总报省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原则上各地2015年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并逐人建立档案。对少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当地规定的时限内补报,补助发放起始时间及标准不变。认定发放退出生活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退出村医享受补助待遇,并追回补助;涉及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公职人员,由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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