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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精简篇)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专账,对工龄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列支预算支出科目。Р第八章工作进度Р第二十八条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6年6月中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Р第二十九条动员部署,宣传培训(2016年6月)。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龄补助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了解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有关政策培训。Р第三十条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6年6-7月)。乡镇认定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Р第三十一条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6年7月底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Р第三十二条市级审批(2016年8月10日前)。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Р第三十三条省级备案(2016年8月20日前)。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工龄补助办公室上报的批准名单进行备案。Р第三十四条补助发放(2016年9月30日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于8月底前将首批发放人员信息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Р第三十五条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特殊情况的,随时申报随时认定。认定发放工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XX省农业委员会、XX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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