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参照南京市法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一)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二)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优秀年度课题。第二十一条对未达到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的,可延长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继续研究,对延期后提交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注销该课题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课题。第六章课题经费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结合立项课题的情况根据每年的课题经费预算,确定课题的研究经费额度和优秀课题奖励经费额度并经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课题与专项课题,法学会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时确定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对于年度课题,法学会在正式发文通知时确定经费及支付方式。第二十四条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课题主持人(负责人)在经费使用限额内,按课题经费的开支事项,负责对经费使用审核把关,并对经费的正当使用负责。第二十五条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图书资料费。研究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收集资料的费用;(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调研过程中的交通、住宿费及参加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三)课题成果论证、评估费、专家劳务费;(四)其他与课题有关的支出。第七章成果应用与推广第二十六条法学会和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享有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推荐和应用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课题研究完成后,各方应尽快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成果应用主要指将理论形态的研究成果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法律实务部门采用或参考。第二十八条为促进研究成果应用,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研究成果的内容、意义和作用,召开成果推荐会、编写《专报》、《动态》等向有关部门推荐。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