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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节水节电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开用电高峰期使用。Р第六章奖励与惩罚Р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接乱拉、使用违章电器等现象,违反者按该规定进行处理。Р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办公室、教职工宿舍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电量缴纳电费。私拉电线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Р第三十条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3倍的罚款。Р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水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均为盗窃水电行为。一经查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缴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罚款。Р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责令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Р第三十三条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具体如下:Р(一)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Р (二)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Р (三)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中央空调、电梯、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管理部门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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