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五章结题与验收第十七条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代表性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由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组织专家验收。第十八条中请验收的项冃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课题研究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第十九条项耳的验收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则上耍有5位以上同行专家。验收工作根据《项冃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冃标和要求,侧重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主要由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和资助等渠道解决,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项冃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彳亍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主耍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实验外协、资料印刷和差旅费等,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第二十二条对于中止、撤销的项冃,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将收冋其相应的资助经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冃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冃的全部己拨经费、暂停受理项冃负责人项目申请。第二十四条对于计划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口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