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可于接到验收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相关处室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复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财务专家根据复评中请材料进行评议,给出“整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最终意见。第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e)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o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兵)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E)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g)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三条项目完成计划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专项资金(含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净结余在5om内的,按规定在一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全额按原渠道收回。第十四条项目财务验收结果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今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项冃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或项冃承担单位在三年内不能中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五条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蒙骗通过财务验收的,查实后项目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同时记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第十六条财务验收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对在项口财务验收工作屮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开展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财务验收工作经费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开支标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口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科技计划项冃财务验收规范(试行)》(川科财(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