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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修订)doc》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工作业绩。第十九条有关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会员企业要对申报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并以推荐函的形式与申报人的书面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公室。第二十条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的资料进行复审,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人选名单,将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表彰及管理第二十二条对评选出的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授予年度“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将在全市性的行业工作大会上进行表彰;在报刊上公布。同时,将获奖的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信息,及时提供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平台,记入本人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的材料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采取欺瞒、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在全市建筑行业内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对上述申报人的欺瞒、作假信息,及时报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如查实企业协助项目经理欺瞒、作假,将以“不良作为”信息纳入企业申报评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评范畴。第二十五条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推荐的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进行审核。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修订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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