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独家委托被告代为处理演艺事业,并听从被告安排。而对被告的义务却缺乏明确的承诺和约定,甚至缺乏给原告的最基本的收入和生活保障,这说明在签约时被告即没有足够的履约诚意。2、被告向介绍人支付所谓的5万元好处费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在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支出凭单,并表示在与原告签约并收取20万费用后,即从该20万费用中向介绍人支付了5万元好处费。这个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歌手经纪合约》,也充分说明被告根本没有履约诚意。《歌手经纪合约》第4.g条款中非常明确地限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万元的用途“包装及运作推广费用”。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该遵守双方的约定,为原告的演艺事业合理的支配原告提供的相关费用。而被告却在收到原告上述费用后立即向所谓的介绍人支付了高达5万元的所谓好处费,这笔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此支配委托人的费用,被告哪里有什么履约诚意?!原告到现在才知道被告在签约后就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明白为什么签约后被告不但未给原告提供原来承诺的培训、演艺和宣传推广,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再继续支付各种费用,原来原告当初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费用,早就被被告如此使用了!单就被告的这一个行为来看,已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利益,失去了委托人信任的基础,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被告在近两年的合同期内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附件中提及的六项合同义务,被告绝大部分根本未履行,即使已经部分履行的也未按约定充分履行。附件中的第1项义务:在签订《歌手经纪合约》时被告即承诺为原告购买并发行一首音乐作品,但直到一年后被告才帮助原告购买了一首歌曲版权,而这仅仅是购买,离发行还差得远。在原告的反复催促下,被告才草草地随便为原告做了做录制,但是随即向原告要求额外的一万元后期制作费,在遭到原告拒绝后,此事也就此搁置。直到原告起诉后才匆匆进行了些制作并提交到法庭,但即即使如此,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