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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Р(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Р(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Р(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Р(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Р(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Р(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Р(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Р(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Р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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