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须提供下列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的标准门牌编码证明及复印件; 4、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复印件;5、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复印件;6、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 7、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书面申请。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收费,如装修保证金、临时电费、装修材料电梯使用费、垃圾清运费等,一切以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业主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约定。依照《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申请合同仲裁。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凤价发[2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事宜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