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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第三十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五年一次的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时,对年满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村卫生室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予再注册。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也可以进行注销注册。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和注销注册后的乡村医生,应根据相关规定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印制相关制度规定并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上墙,将乡村医生对相关制度规定的熟练掌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第三十四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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