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血机构的血片、筛查阳性患儿召回等工作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分中心)对辖区听力筛查机构的筛查诊疗常规工作和技术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Р第二十三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Р第二十四条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采血常规,保证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对高危新生儿、低体重儿及时进行临床追访,协助筛查管理中心及时召回筛查阳性患儿。在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以及听力筛查前,医务人员应向新生儿父母介绍新生儿疾病筛查知识,并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做好签字记录(见附件2、附件3)Р。Р第二十五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做好血片和原始资料保存。血片资料、文字和质控资料保存期限10年。Р第四章 监督管理Р第二十六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Р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必须符合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及卫生厅组织的质量监测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省卫生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资质。Р第二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专帐,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专款专用。Р(一)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两项疾病筛查每例收费50元,其中12元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采血、新生儿信息录入、标本保存等费用;5元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费用;1元为市州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费用;4元为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患儿治疗基金;其余28元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测及管理费用。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