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期内,每年年底前由其所在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领军人才年度培养情况,如实反映领军人才年度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单位提供配套支持资金和服务保障措施的情况、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五条“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期过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领军人才和其所在单位进行中期检查,重点考核领军人才完成中期培养目标情况和所在单位落实支持培养措施的情况。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领军人才进行培养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培养目标完成情况、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业绩、领军作用发挥情况。领军人才培养期间内在滇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中期检查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或培养期内经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的,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资格,终止经费支持:(一)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触犯刑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第二十八条“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未按培养计划履行培养责任、对领军人才培养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总结宣传各地各单位在“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工程的工作成果和典型事例,为工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