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性,即区分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仅取决于是否由中国投资者控制,第三个方案虽然在准入许可的标准上较为模糊,但似保持了一定灵活度,对于届时中国投资者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情形能否溯及既往考虑实际控制人的演变历史使其合法化给市场各方预留了想象空间。但总结而言,试图通过VIE架构来规避产业政策监管的思路将不再奏效。对于拟新设VIE架构的企业VIE架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境外融资或上市,且多发生于限制或禁止类外商投资领域,但根裾“新外资法”所确定的新的监管思路,笔者大胆的预测VIE结构企业将不再出现:第一,对于禁止类行业:由于不存在准入通道,而且明确了严格处罚措施,在这一领域将不会出现VTE结构企业。第二,对于限制类行业:由于可以申请准入许可,并确认属于屮国投资者控制,按照中国投资者对待。因此,该境外公司完全可以不通过VIE结构而直接或间接取得屮国境N运营公司的股权或多数权益,且股权控制可以避免因协议控制而导致的违约风险发生,再设立VIE结构似乎也没有必要。第三,对于非禁止类或者限制类的行业:以往有因为股东资格问题采用VIE架构的,这类企业如果是中国投资者控制,且不再需要准入许可,也没有必要再设立VIE企业。同时,随着境A融资渠道的逐步拓宽和创业板IPO门槛降低等政策的推出,进一步削弱了中国企业(尤其是TMT产业企业、服务类企业)赴海外上市的动机,拆除VIE架构、转投境内上市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VIE架构是创造出来主要是帮助中国控制的企业进行境外融资与上市,并且由于其具有规避产业政策监管、并购政策监管的功能,广受市场推崇。但随着“新外资法草案”的颁布,按照全新的、以“监管真正外资”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监管思路,VIE架构赖以产生与存续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加之境内融资渠道拓宽及创业板上市门槛降低等政策的出台,VIE架构企业也终将会随着法规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逐渐消失。(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宂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