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权发生的一切纠纷进行受理。(2)管辖权的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没有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原则。(3)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和仲裁员。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则是由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无权干涉和选择。(4)仲裁员和法官来源不同仲裁员不是一种专门职业,是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聘任,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5)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仲裁坚持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6)强制力不同仲裁庭在办案过程中,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仲裁庭在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时,也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并且在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仲裁机关也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训诫、拘传、罚款、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7)救济措施不同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对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没有任何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