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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及答案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主要包括:(1)中央银行法;(2)政策性银行法;(3)商业银行法;(4)信用合作社法;(5)信托法;(6)保险法;(7)证券法;(8)期货法;(9)票据法;(10)货币法;(11)外汇法;(12)融资租赁法等等。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20分,共40分)1、⑴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⑵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困境和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局限。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具有其内在的优势,其主要表现是:①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私权进行限制,缘于国家的存在。经济法对私权的剥夺意义不仅限于私权本身,也扩展到了公权层面,因为这种私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公权的增加,从而增强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能力。②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经济人是市场经济下人性的最恰当表述,一般而言,法律不应该从根本上改变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但是,一旦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就必须实施必要的干预。对此,民法的功能是微弱的。经济法则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以达到干预的目的。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不可能具备的。2、答案:⑴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双倍赔偿。但是电信局多收话费只是技术错误,不存在欺诈,因此不适用该条款。⑵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权。王某可以就此请求电信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甚至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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