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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期末复习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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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司签定的合同中,A公司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Р(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Р8.答:(1)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企业亏损由甲一人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Р(2)作为合伙人的债权人丁可以要求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甲清偿合伙债务,但不能要求仅由甲个人来清偿合伙债务。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Р(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所以,在本案中,乙欠A的个人债务应先用乙的3万元资产进行偿还,不足部分,乙可以用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但其他合伙人甲与丙有优先受让的权利.Р9.答:(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Р(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天山公司的要求。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合伙企业对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一定的内部限制,即二者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天山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对抗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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