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Р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Р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Р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Р答:(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 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Р17、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9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获通过:Р(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会成员涨工资30%。Р(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李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Р(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人,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付诸实施。问:Р①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Р②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