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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大经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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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规定,为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看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效,双方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16.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収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彖,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17、?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碑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参考答案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谋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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