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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考试小抄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在外经商。1993年5月初崔某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其限为一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问:被告行为的性质?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此案?答:被告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某街道幼儿园)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附义务条件的捐赠行为,是要约。原告当即表示同意为承诺,它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口头形式的附义务条件的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合同。“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是双方对赠与合同内容的补充。“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其限为一年”。意味着原告已经开始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我认为此案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被告首先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其提出的捐款100万元,其次如果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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