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范围内树木种植、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植树的相关要求(一)有堤防的河道应遵循“临河防浪、背河取材,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临河护堤地、背河护堤地可栽植更新采伐周期较短的速生用材林或经济林;堤防迎水坡以种植固堤草皮为主,但不得影响防汛抢险和检查观测;堤防背水坡可种植采伐周期较长的乔木,但也要以不影响防汛抢险为原则,要求每隔100米留一条宽度不少于10米的顺坡面防汛通道;堤顶不得栽植树木,堤肩可种植花草、灌木,以美化、稳固堤肩。(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植树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栽种前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及义务,遇有河道规划整治,需要调整植树区域时,应无条件的配合执行。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有树木的管理(一)对于不属于植树区域范围内的树木,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按照林业部门树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有序退出,并不允许再复植。(二)对于属于植树区域范围内的树木,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防洪抢险的前提下,由林业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第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应当符合行洪、防洪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河道管理范围内植树的相关要求的;(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三)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第十条 各个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辖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植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20ХХХХХ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