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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符合低收入核定的其他情况。前款第(一)项包括:.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购买、兴建、长期租赁超标准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家庭;.购置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等月支出明显超出本辖区居民一般消费水平的家庭;.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无法准确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家庭。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第二十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的具体工作。对于住房救助的低收入认定申请,由申请对象持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按照程序规定逐级审核后,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一)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财产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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