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2002〕7号)及《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建设等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行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这些文件(材料)一并编入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本规程同时吸纳了《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水规计〔2011〕32号))。1.0.2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办建管〔2004〕109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1.0.4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为基础,按照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要与项目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应对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在防洪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意见。1.0.8报告编制单位应准确掌握防洪评价深度要求。编制单位对评价深度把握不准的,应事先质询审批单位,审批单位应予以明确。填写审批表的建设项目,应由审批单位联合项目所在的镇、村、组人员,现场踏勘,出具建设项目的涉河建(构)物对河道行洪影响明显甚微且规模确实很小的明确意见。2.1河道是特殊的空间,需要特别严格管制,因而要充分说明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有充分的依据;要明确说明编制过程中,按照防洪安全和生态健康河道建设管理理念比选、优化方案的情况。2.2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城镇河道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重要依据,编制单位在编制报告和审批单位在审批涉河建设方案时必须将其作为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