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民处置主客观统一标准,因案考量先民后刑、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以及刑民并重与以刑保民之分,理性化解法律框架下处置瓶颈问题。尽可能在侦查环节解决好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问题,为起诉、审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提升办案的综合社会效果,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坚持社会矛盾化解。要积极寻求利益冲突中各方相对接受的平衡点,实现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要仔细考量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与刑民之诉等途径,谋求完成企业再建,尽力减少涉案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所造成冲击;要高度重视被害人的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追赃,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或闹访事件,要迅速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三)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策提出检察建议,协助、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预防涉众型企业经济案件的发生。对于犯罪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风险源点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风险研判报告,促进加强社会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涉众型企业经济犯罪的发生和扩散。对发现的有关机关部门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杜绝害群之马。参考文献:1、岳礼玲.“先刑后民”原则辨析〔N〕.人民法院报,2005-05-09.2、许永强.刑事法论视野中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J〕.法学研究,2001,(6).4、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5、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J〕.清华法学,2007,(1).6、姚建宗.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J〕.法律科学,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