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符合公司程序。5.2.2出口物资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已办妥有关出口批文。出口批文申办程序同5.1.3、5.1.4、5.1.5、5.1.6。5.2.3进口物资复出,由物资装备部/分公司/事业部提供原进口合同、发票和进口日期等有关资料,综合事业部物供中心核查原进口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5.2.4属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办妥有关对外承包经营许可手续后,持公司开具证明和对外承包合同和清单,综合事业部物供中心办理出口手续;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物资,出口前按出口物资清单和出口管制要求整理,送物资装备部审核,报总公司物资办公室申请办理出口批件。5.3免税申请5.3.1分公司/事业部采办将合同及时送进口口岸所在地综合事业部物供中心,由物供中心填报减免税申请送物资装备部汇总、审核,报总公司物资办公室申办减免税手续。5.3.2合同在执行中更改,及时通知报关人员。更改已申报减免税的合同,减免税审批时间相应顺延。5.4清关5.4.1只有进出口批文和减免税申请获批复后,物资才准于进口或出口。5.4.2进出口批文和减免税批复到申请进出口口岸,如属异地口岸进出口,当地综合事业部物供中心报关员应协助异地口岸报关员办理相关手续。5.4.3进/出口单位/部门在物资发运前,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传真等送交进出口口岸属地综合事业部物供中心办理进出口手续。6.附则6.1属于免税进口物资,除经海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进口物资外,只能用于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6.2综合事业部物供中心将报关单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至少保存8年以上,建立报关单和入出库的管理台帐。6.3免税进口物资的报废按公司有关程序申请,并办理海关注销手续。6.4所有进出口批文、免税申请必须经属地分公司核准。6.5进出口物资采用属地进出口原则,各采办单位/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货口岸选择的时间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