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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物资积压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三)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物资积压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沟通反馈。纪委(监察处)与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对积压物资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划分情况进行沟通,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批准实施。积压物资形成原因和责任查实后,由纪委(监察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第十七条整改落实相关要求。(一)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针对积压物资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运行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二)公司相关专业部门、设计部门及积压物资所在单位应对积压物资在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积极进行设计代用、平衡调剂利用。(三)物资供应处负责积压物资综合平衡调剂,在接到所属单位上报的物资需求计划时,应优先平衡调剂积压物资。(四)物资管理部对积压物资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经查实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物资积压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对于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处理、利用积压物资有效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条对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将按照公司年度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现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有与集团公司和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有不一致之处,以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写部门:物资管理部编写人:张宝祥审核人:庞彦君批准人: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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