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登记簿载明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应当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 (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违反《管理规约》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亍?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六章 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