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Р(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Р(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Р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Р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Р(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Р(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Р(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Р(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Р(五)转嫁差旅费的;Р(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就餐主办单位未免费安排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参加会议、培训的通知要求报销和发放。Р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如绕道车、船费不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其绕道车、船费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的,超过部分自理。Р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7〕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