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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Р (一)停车场所有权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Р (二)停车场所有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Р (三)停车场所有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Р (四)国家对专用停车场的其他规定。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000元罚款。Р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不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Р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Р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驶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Р 第三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Р 第三十九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 第四十条各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 7月15日起施行。2010年9月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停车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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