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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物与艺术品收藏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财政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文物和艺术品收藏工作办法的,下达收藏经费实际支付指标,由收藏单位申请支付。Р第十一条收藏单位应定期总结文物和艺术品征集工作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收藏情况报市文体旅游局,提交如下材料:Р(一)正式书面报告,完整说明征集过程;Р(二)专家鉴定意见;Р(三)藏品清单;Р(四)征集协议或拍卖合同;Р(五)市基金办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如未完成,可补交);Р(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Р第六章资金管理Р第十二条文物和艺术品收藏资金的支出范围如下: Р(一) 支付文物和艺术品供给单位或个人的收藏款项; Р(二) 文物和艺术品的交通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Р(三)专家差旅费。Р第十三条收藏单位按照财务规定使用征集经费,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Р第十四条收藏工作结束后,收藏单位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结项。Р第七章藏品管理Р第十五条收藏单位应根据藏品保管的相关规定,做好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使用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藏品管理办法由收藏单位另行制定,并向市基金办、市财政委员会和市文体旅游局报备。Р第十六五条收藏单位应结合馆藏定位,定期对馆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收藏计划。Р第八章责任与监督Р第十七条市基金办、市财政委员会、市文体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文物Р和艺术品收藏工作进行监督。Р第十八条在文物和艺术品收藏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鉴定专家因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不得再参与市属博物馆、美术馆的藏品征集鉴定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九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基金办、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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