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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档案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113KB

文档介绍
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三) 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四)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五)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六)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七)收集证据时,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1、 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2、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3、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4、抽样取证的,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八)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1. 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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