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玉田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 (一)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第二十八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 2 日内,上缴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二十九条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归档, 并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三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 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第三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三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第三十四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