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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Р第九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Р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Р第十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水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Р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Р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Р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Р(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Р(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Р(三)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Р(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Р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Р第十三条:县水务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水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Р第十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Р(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Р(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Р(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Р(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Р(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Р(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Р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Р第六章  附则Р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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