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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验小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因纠纷未经调解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青岛第七实验小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调解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进行公正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四)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对于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青岛第七实验小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通报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学习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利用半天时间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   (三)档案管理制度。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业务登记和统计制度。要建立专门的业务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逐件登记,年底进行统计,归入档案。   (五)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区教体局、司法局联合对学校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进行考评,对合格的继续聘任,不合格的予以重组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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