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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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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和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第十七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对移民安置社会稳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第二十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第二十三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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