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业安置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定。兼业安置安置地点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可以选择就近后靠或远迁进居民点安置。(二)兼业安置原则上适当配置部分土地。配置土地的费用从该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费中扣除,剩余部分发放给移民户。第十六条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符合条件的移民,安置方式按《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移民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细则》进行。第十七条投亲靠友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指老、幼、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通过亲属赡养、抚养关系解决生活来源,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安置方式。符合投亲靠友安置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定。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安置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按经司法公证后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用直接发放给移民户。第十八条养老保障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经申请批准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到龄后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已到龄的,直接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进行土地等生产资料调整。第十九条敬老院安置凡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条件的移民,经本人申请,可实行敬老院集中安置。生产安置费及相关费用拨付给敬老安置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条一次性补偿对建设征地占用农用地的比例小、影响程度低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所需的生产资料在原村小组统一调剂,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移民所在村组。第五章搬迁安置第二十一条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原则上以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有户口簿为基础,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进行核实并报县指挥部确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移民搬迁人口1.房屋在水库淹没线以下,并长期居住的现状户籍人口;2.塌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后,交通难以恢复或生产条件明显恶化,必须搬迁的人口;淹地不淹房无法就近生产安置的人口;3.常住地(一年以上)在水库淹没线以下,且在当地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