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148KB

文档介绍
其载有原件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Р第四章验收与移交Р第二十条移民安置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重要内容。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应对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内容作出相应安排。移民安置档案验收的意见和结论(见附件1)须见诸于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自验、初验和终验报告之中。Р移民安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Р第二十一条规划设计、移民安置综合监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理)、移民安置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监测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档案资料,由各自单位负责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Р移民安置档案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规划设计、综合监理、监测评估等单位应将各自负责的移民安置档案按规定全部移交给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Р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移民安置档案应按以下要求分别移交有管理权限的档案管理机构。Р(一)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和接收的移民安置档案,应自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Р(二)市(州)、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形成和接收的移民安置档案,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Р(三)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形成和接收的移民安置档案,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即移交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Р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Р第五章利用与保管Р第二十四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依托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按规定及时披露移民安置档案中应予公开的有关信息。Р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档案按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查阅人须填写查阅登记表。查阅人一般不得将资料原件带出档案室(馆)。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所借阅的档案资料须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