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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太平镇第四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产管理。第七章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充分调动起每个党员积极性,将个人的潜能全部发挥出来,在当前教育改革中勇于探索,尽其所能,实现党组织对一名党员教师所赋予要求,让他们带动身边人,干好党的教育事业,树教育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十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三十四条学校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八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五)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参加各种培训。第三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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