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严格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有计划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须照价赔偿。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基建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规定实施。学校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进行规范采购。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