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Р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村在村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设置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Р(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Р(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Р(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Р(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Р(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Р(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Р(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Р(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Р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的时间:Р(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Р(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Р(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Р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村民查阅。Р各村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Р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Р第三十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其职责如下:Р(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Р(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Р(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Р(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Р(五)审核财务、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