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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准则011-分析性复核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虑以下因素: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相关信息的可分解程度; (四)信息的相关性; (五)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 (六)相关信息的来源; (七)相关信息的可靠性; (八)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九)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十)前期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调整事项。第十三条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的结论印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以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 (一)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二)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 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所涉及项目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项目,不应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结论的一致性; (三)分析性复核预期结果的准确性。对于准确性较低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四)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五)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人员的能力与经验。第十六条如果分析复核使用的是内部控制生成的信息,而内部控制失效,注册会计师不应信赖这些信息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第十七条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 (一)与预期金额存在重大偏差; (二)与其他相关信息严重不一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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