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行政处罚的;(二)、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补助范围的村卫生所执业的;(四)、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五)、中止执业活动的。第四十五条:落实到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预拨和考核结算制。每上半上半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50%预拨给村医,当年12月底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合格后将剩余50%给予拨付。对未完成任务的村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核减。第九章奖惩第四十六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乡镇卫生院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乡村医生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病人,弄虚作假,套取合医资金,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停业整改、解除乡村医生职务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第十章执业规则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一)对限于技术条件和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二)实施一般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仿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三)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四)执业活动不得超出一般医疗处置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五)处方用药不得超出卫生及合医中心限定的范围,不得使用麻醉药品、激素类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未经批准使用的其它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