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观察病历,项目记录齐全,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本市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第三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每年两次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执业,可以考核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市卫生计生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聘用终止。第五章奖惩第三十二条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三条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第三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三十五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