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情况和评估结论,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等。第二十二条报告结论由进行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名,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三条《北京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依据,收养申请人对其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向各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北京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北京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重新评估。第二十五条《北京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收养申请人和评估机构留存副本各一份。《北京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正副本各一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评估机构留存副本。第六章收养家庭回访第二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征得收养人同意后,签订《收养家庭回访协议》,适时开展回访服务,为收养家庭提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指导。回访服务由各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回访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话回访、走访观察等形式,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回访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提交各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出现抚养或监护问题,或者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介入,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及时报告给各区民政部门。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履行抚养义务、影响被收养儿童正常生活的行为,甚至发生遗弃、吸毒、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养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