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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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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注册情形改正补齐的有关证明。Р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向任教学校(园)所在地的区县教委申请定期注册。Р中小学(幼儿园)为本校(园)教师集体办理定期注册相关手续。Р第十五条 区县教委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并在区县教委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教委;市教委对区县注册初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Р第十六条 区县教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不予注册;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Р第十七条 区县教委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通过注册的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Р第四章罚则Р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Р第十九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所在区县教委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二十条 区县教委实施定期注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Р 第4页 /总页数 4 页Р(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Р(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Р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Р第五章 附则Р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Р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Р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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