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扣除乡村卫生补助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协助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和省辖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和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以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解决。省财政对核定的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和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各县(市、区)的财政困难程度给予30%-50%的补助。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负担。省、市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从2010年起,省财政在核定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将按照核定的编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标准计算基本支出,对自有财力不足以弥补基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予以补助。八、?监督管理(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试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要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的15%以上,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探索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方式。(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任务。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