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不当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采取的措施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纠正。与此相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三)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死刑复核这一特殊诉讼程序。然而,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程序在立法、司法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并影响到我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建议借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进一步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由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由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具有宪法、法律和政策依据。首先,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宪法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监督与制约职能,为检察机关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其次,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具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执行法律。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注释](11)同前注7,第99页。(12)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