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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2KB

文档介绍
 其次,审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否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债权的数额是否明确等考试通Р  2、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Р  人民法院经过对债权人供应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经到达履行期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假如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РРР Р Р  (四)支付令的效力Р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一样的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Р  (五)债务人的异议Р  1、债务人异议Р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Р  2、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Р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展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Р  3、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Р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Р  (六)催促程序的终结Р  催促程序在以下状况下终结:Р  第一,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催促程序Р  其次,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催促程序自动终结Р  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催促程序РР Р РР  第四,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催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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